[转载]支付境外技术使用费所得税扣缴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
(2015-06-01 10: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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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支付境外技术使用费所得税扣缴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作者:付伟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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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技术使用费所得税扣缴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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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5-05-12 字号[ 大 中 小 ]
问:A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使用费协议,约定每年1月按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技术使用费并向税局进行了合同备案,会计人员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每月计提了相应的费用。
A企业因资金紧张,2013年的技术使用费至2015年1月方予以支付并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那么:
1.A企业2013年应支付的非居民企业技术使用费的纳税义务时点是什么时候?
2.税局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是否合法,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因此,境外公司取得的技术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一条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A企业应在向境外公司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技术使用费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2013年度的技术使用费,A公司应在2014年1月支付。由于A公司已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技术使用费按月计入2013年度的成本、费用中,A公司每月计提技术使用费确认应付境外企业款项时,就已属于到期应支付款项情况,需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A企业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境外公司应于A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本案例,境外公司应在2014年1月,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起7日内申报缴纳所得税,未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追缴境外公司的税款和滞纳金。境外公司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仍未缴纳税款,逾期的,应从责令限期界满后按日加收滞纳金。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滞纳金原则上不能超过税款。
再问:针对中“对于到期应付未付的非居民企业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如何理解?
针对本案例2013年到期应付未付的技术使用费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即可,那么本案中的滞纳金计算是滞是否从2014年6月1日起开始计算呢?
再答:境内企业未代扣代缴税款,境外企业应自行申报纳税。未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因此,计缴滞纳金时,不能从境内企业未代扣代缴之日起计算。
A企业因资金紧张,2013年的技术使用费至2015年1月方予以支付并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那么:
1.A企业2013年应支付的非居民企业技术使用费的纳税义务时点是什么时候?
2.税局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是否合法,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因此,境外公司取得的技术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一条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A企业应在向境外公司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技术使用费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2013年度的技术使用费,A公司应在2014年1月支付。由于A公司已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技术使用费按月计入2013年度的成本、费用中,A公司每月计提技术使用费确认应付境外企业款项时,就已属于到期应支付款项情况,需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A企业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境外公司应于A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本案例,境外公司应在2014年1月,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起7日内申报缴纳所得税,未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追缴境外公司的税款和滞纳金。境外公司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仍未缴纳税款,逾期的,应从责令限期界满后按日加收滞纳金。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滞纳金原则上不能超过税款。
再问:针对中“对于到期应付未付的非居民企业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如何理解?
针对本案例2013年到期应付未付的技术使用费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即可,那么本案中的滞纳金计算是滞是否从2014年6月1日起开始计算呢?
再答:境内企业未代扣代缴税款,境外企业应自行申报纳税。未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因此,计缴滞纳金时,不能从境内企业未代扣代缴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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