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商标失效通知不属于可上诉理由(R656/2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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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注册商标权利人不服收到注册商标未续展丧失权利的通知而提出上诉
- 因权利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声明,上诉申请不予受理
- 此外,由于争议通知并非终止程序的决定,因此不属于《欧盟商标条例》第66(2)条规定的可上诉理由
2024年8月26日,欧盟知识产权局第四上诉委员会公布《第R 656/2024-4号裁定》,驳回一项欧盟注册商标权利人不服收到注册商标因未续展而失效的通知提出的上诉请求。
上诉委员会认定,欧盟注册商标权利人未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7 年 6 月 14 日关于欧盟商标的条例(第(EU) 2017/1001 号)》第68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声明(statement of grounds),应依《欧盟委员会2018 年 3 月 5 日的授权条例(第(EU)2018/625号)》第23(1)(d)条,予以驳回。此外,欧盟知识产权局依《欧盟商标条例》第53(8)条向欧盟商标权利人发出的欧盟注册商标失效的通知书(即权利人提出上诉申请所针对的争议通知书)已经于2023年7月23日生效,因该通知书并非终止程序的决定(decision),所以,即使上诉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证据声明,因针对该通知书提出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欧盟商标条例》第66(2)条的规定,仍然应当依据《欧盟授权条例》第23(1)(b)条,予以驳回。
【背景】
欧盟图文注册商标“TAJ”(No. 012007258),于2013年7月23日提交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12月3日获准注册。
上述商标权利人未在有效期届满前(2023年7月23日)缴纳续展费,也未在6个月宽限期内依《欧盟商标条例》第53(3)条申请恢复权利。2024年2月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出通知(下称“争议通知”,通知寄出时间是2024年2月3日),告知欧盟商标权利人,依《欧盟商标条例》第53(8)条规定,其欧盟注册商标已自2023年7月23日起失效。该通知还提到,如果权利人认为通知事实有误,可自通知作出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对该通知进行裁定。同时指出,只有欧盟知识产权局不同意权利人的请求,才会作出裁定,否则,将修改通知内容并通知欧盟注册商标权利人。
2024年3月26日,欧盟注册商标权利人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争议通知,并在请求书中解释,因其删除了该商标登记的代理人,未能收到商标权届满失效的通知。请求书最后提到,近期会提交一份证据声明。
2024年5月5日,上诉委员会登记处通知欧盟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诉请求书存在缺陷。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66(2)条规定,只有终止程序的决定(a decision terminating the proceedings)才属于可被上诉的事由范畴,因此,本案上诉请求因不符合该规定应予驳回。驳回通知指出,欧盟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委员会提出反驳意见并提交支持证据。
2024年7月3日,上诉委员会收到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声明,其时已经远远超过《欧盟商标条例》第68(1)条规定的“争议决定通知之日起4个月”的期限。
【结论】
上诉委员会审查后,认定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理由是:
- 欧盟注册商标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争议决定通知之日起4个月),提交证据声明;以及,
- 争议通知本身并非“终止程序的决定”,因此,不属于可上诉范畴。
【评论】
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从形式和实质内容上都是合乎逻辑、无懈可击的。上诉人未能在4个月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声明。但即便在期限规定内提交了证据,其上诉请求仍然是不可受理的,因为争议通知是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目的仅在于通知依据法律所产生的结果(ope legis)——所涉欧盟注册商标权因未续展而失效。丧失效力的结果自商标有效期满的次日起生效。换句话说,欧盟注册商标失效的后果并非欧盟知识产权局的通知所引起的,而是由欧盟注册商标权利人未能在10年有效期届满前及届满后6个月宽限期内按规定缴纳续展费导致的。
本文首次发表在世界商标评述(World Trademark Review)网站。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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