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对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要求复审(R0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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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第T832/09号决定,驳回欧洲专利申请(No.03009955.0)申请人因不服实质审查部作出的驳回决定而提出的上诉请求。
在上诉请求中,上诉人(争议专利申请人)提交了对原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提案,但上诉委员会认定其缺乏创造性。随后上诉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补充修改文本,但被上诉委员会认定缺乏清楚性,违反《欧洲专利公约》第84条的规定。
申请人不服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2011年9月23日的决定,请求复审,主张上述决定侵犯了申请人的陈述权。
在上诉申请中,申请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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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请求撤销第T832/09号决定,重新启动申请程序,并替换原参与程序的上诉委员会成员。
【结论】
尽管申请人未能依《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06条在上诉期内提交正式程序异议,扩大上诉委员会(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仍认定本案可予受理。扩大上诉委员会认定,上诉委员会主席完全拒绝听取申请人意见,是导致申请人无法依《实施细则》第106条提出异议的原因。
扩大上诉委员会查明,没有证据表明补充修改方案缺少清楚性这一问题曾在上诉程序中作为驳回理由提出并经过讨论,因此决定同意申请人的复审请求。
程序中文献档案缺失,特别是缺少当事各方提交的材料,没有正式沟通文件,缺少口审会议记录,也没有做出争议决定的理由说明,以及,缺少申请人已经知晓或应当已经知晓有关《欧洲专利公约》第84条问题的证明。
综上考虑,扩大上诉委员会认定,第T832/09号争议决定侵犯了申请人的陈述权,应予撤销,并要求重新启动程序。然而,扩大上诉委员会并未强制要求替换参与原程序的上诉委员会成员。
【评述】
2007年12月13日,《欧洲专利公约》引入复审程序。在此之前,无法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申请复审。然而,复审程序的设计目的仅在于弥补根本程序缺陷或特定刑事犯罪行为。
尽管复审程序提供了向扩大上诉委员会申请重新考虑上诉委员会决定的可能,考虑系统运行至今,提出的118个申请中,只有4个批准复审请求,可见该选择的适用场景十分有限也很难获批。
本案中,获准复审的理由是侵犯了《欧洲专利公约》第113条的基本权利——陈述权。其他三个最终获准复审的案子也同样因为侵犯了陈述权,因此,目前看来,引用第113条申请复审的成功率是最高的。
【参考】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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