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Patent)制度已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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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 with Unitary Effect)”制度(更普遍的叫法是“单一专利”)已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启动。
该制度的两项基础法律是《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和《欧盟第1260/2012号条例》,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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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下,欧洲专利申请人可以请求欧洲专利局登记其欧洲专利具有单一效力,获得专利授权时已批准加入该制度的所有参与国家的保护。登记后,该欧洲专利在上述所有参与国家领域内视为一个单一专利权。该制度产生的一个直接的影响是,选择单一制度后,权利人无需在已批准加入的缔约国家逐一进行“国家生效”。但是,不选择单一制度的权利人,仍然可以依传统做法在各生效国单独登记生效专利。此外,对于尚未加入该制度的欧洲其他国家,如冰岛、挪威、波兰、西班牙、瑞士、土耳其和英国等,仍然需要通过国家生效程序完成欧洲专利在该国境内的登记生效。
为适用该制度,自欧洲专利局同意授权的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该期限不可延长),欧洲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登记单一效力。申请没有官费,但需要提交符合要求的翻译件:以法语或德语授权的欧洲专利,提交授权文本的英文全文翻译件;以英语授权的欧洲专利,提交授权文本的欧盟任一成员国官方语言(包括西班牙语)的全文翻译件。
目前,已经批准加入,即开始实施单一专利制度的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和瑞典。尚未完成国内批准流程的国家包括,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罗马尼亚和斯洛伐克。西班牙尚未加入,但是西班牙籍欧洲专利申请人与欧盟以外其他国家的申请人一样,都可以适用该制度。
决定一项欧洲专利是否申请登记单一效力,需要首先了解该制度的优缺点:
单一效力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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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效力的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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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23年6月1日起,统一专利法院对所有的单一效力专利,以及“传统”欧洲专利——包括该系统启动前已获授权和未来将要授权的专利,都具有管辖权。这意味着,所有已授权欧洲专利都有被起诉至统一专利法院要求宣告无效的风险,其宣告无效的判决效力将覆盖所有已批准加入的国家的有效专利权。
为避免上述风险,该制度启动之日起7年内,“传统”欧洲专利权利人——采用传统国家生效程序在各生效国登记生效专利,可以申请“退出(opt-out)”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登记单一效力的专利不适用“退出”机制。“退出”机制的影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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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所有已授权或未来将获得授权的“传统”欧洲专利,需要及时确定是否需要登记“退出”。
当然,上述一般性建议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每一具体案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权衡利弊,从经济、商业和战略等等角度进行全面考量。艾萨博睿(ELZABURU)已有多名代理人登记并取得在统一专利法院进行代理活动的许可资质,能够代理客户执行在统一专利法院的相关活动,并向客户提供专业建议。如需了解更多信息,您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联络我们:elzaburu@elzaburu.es(电子邮件), 3107429780(QQ), ELZABURU-BJ(微信)。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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