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图文组合商标之间的混淆误认认定问题(T-355/21)

标签:
艾萨博睿欧盟普通法院欧盟商标相似对比 |
本文首次发表于世界商标回顾(World Trademark Review)的WTR Daily(2022年7月)。更多信息,请访问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
·
·
·
欧盟普通法院对Polo Club Düsseldorf GmbH & Co KG v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案(案件号:T-355/21)作出判决,认定争议图文商标申请“POLO CLUB DÜSSELDORF EST. 1976”(如图一所示)指定第18类和第25类,与在先西班牙图文商标“POLO CLUB”(如图二所示)在相同指定商品上存在混淆误认风险,因此维持驳回争议商标申请的裁定结论。值得注意的是,欧盟普通法院在判决中对商标比较的司法标准作出评价,并基于此,最终判决维持欧盟知识产权局的结论——对西班牙消费者而言,争议商标申请与在先商标之间存在混淆误认风险。
(图一 争议商标申请)
(图二 在先西班牙商标)
向欧盟普通法院上诉
申请人在对欧盟知识产权局裁定的上诉请求书中主张,争议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误认风险,理由是:
1.
2.
欧盟知识产权局查明,争议商标与在先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较为类似。双方对这一事实没有异议,因此争议集中在从西班牙消费者角度对争议商标的比较问题。
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
针对申请人的上诉主张,欧盟普通法院认定,对两项商标进行相似性比较意味着,不能仅截取组合商标的一个组成元素与对比商标进行比较。相反地,应将争议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对比。但特定情况下,一项组合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也有可能是由一个或多个组成元素主导的。
本案中,文字“polo club”在两项争议商标中均属于主要元素,同时也是最具有显著特性的元素。相比两项商标各自的图形元素,文字“polo club”的显著区别性更高。此外,在先商标的唯一文字元素,被全部包含在在后争议商标中,而在后商标申请的其他文字元素,如“Düsseldorf”和“est. 1976”等,经认定属于次要元素。
法院对争议商标对比后认定,两者外观上至少具有较低的相似性,读音方面则具有平均程度以上的相似性,而含义则具有较高的相似性。有鉴于此,正如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正确指出的,争议商标之间在读音和含义上的相似性不因其在外观方面存在的差异被抵消。因此,上诉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之间存在《欧盟商标条例(第2017/1001号)》第8(1)(b)条规定的混淆误认风险,是正确的。
评述
作为一名西班牙消费者,笔者同意法院的判决和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裁定结论。然而,如果本案争议发生在英国脱欧之前,那么相关公众范围(除西班牙消费者外)还要加上英国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决,值得思考。
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指出可能影响商标混淆相似判断的众多要素、因素甚至主观感受等。这也不禁让人想问,未来此类案件是否有可能完全依靠人工智能来解决。
【参考】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联络我们:beijing@elzaburu.es, 3107429780(QQ), ELZABURU-BJ(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