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假冒】边境措施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以及海关机构管辖权问题(C-5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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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Sintax Trading向爱沙尼亚进口了一批瓶装漱口水商品。Acerra通知海关机构,认为这批货物的包装瓶侵犯其注册外观设计权。海关暂停放行该批货物,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批商品的包装瓶与Acerra的外观设计极为相似。怀疑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情况,海关扣押了涉案货物并征询Acerra的意见。Acerra回复同意海关意见。海关随后宣布被扣押货物违反《欧洲理事会关于海关对涉嫌侵犯特定知识产权的货物采取的行动以及对被认定侵犯此类权利的货物采取措施的条例(第(EC)1383/2003号)》的规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并因此拒绝Sintax要求放行被扣押货物的请求。
本案上诉后,上诉法院认为,《欧盟第(EC)1383/2003号条例》并未规定海关机构可依职权单方面作出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事实的决定,因此不得在规定的十天期限届满后继续扣留相关货物,因此要求海关放行涉案货物。然而爱沙尼亚最高院对于此种情况下能否放行货物有疑问,因为依照爱沙尼亚法律,海关有权主动启动相关程序,并决定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事实。
【结论】
欧洲法院指出,《欧盟第(EC)1383/2003号条例》并未排除相关权利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海关可以自行启动有关程序并判断是否存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的可能性。
除保护私人权利利益外,《欧盟第(EC)1383/2003号条例》的立法目的还包括保护公共利益。上述条例旨在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欺骗消费者或者对其健康和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商品流入市场。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外的第三方也可以上述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排除相关风险。因此,欧盟条例并不禁止成员国在其本国法中规定海关机构有权主动启动程序,并判定是否存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事实。
至于海关机构是否具备实施相关程序并做出是否存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事实的管辖权限,应由涉案商品所在地的成员国现行法律规定。欧盟立法并不禁止除司法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可被赋予就相关案件作出决定的管辖权。欧洲法院重申,《TRIPS协定》第49条也支持上述解释,并明确应由各成员国依程序自治原则,通过本国法律制定行使这类权力的规则。
欧洲法院最后指出,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不排除海关机构可依职权主动实施相关程序,但应保证不服该决定的人能够提起上诉,以确保《欧盟第(EC)1383/2003号条例》规定的私人权利能够实现。
【评述】
本案裁定有三点值得注意:(1)明确了边境措施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允许海关机构在被侵权知识产权权利人未采取行动时,可主动启动相关程序;(2)依程序自治原则,各成员国可自由规定对相关案件有管辖权的机构,例如目前西班牙的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以及海关机构均有管辖权;(3)裁定在西班牙引起了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即海关机构依职权启动程序的权力是否可以转化为,《西班牙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的海关机构应当报告任何其发现的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的义务?因为如果未能及时报告,则意味着海关机构违反了《西班牙刑法典》第408条规定的打击犯罪的义务。
【参考】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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