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中国:加入《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1999年)
1. 2022年2月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交存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日内瓦文本》(1999年))加入书。
2. 随加入书,中国依《日内瓦文本》(1999年)和《<<span
lang="ZH-CN">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共同实施细则》(《共同实施细则》)作出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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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内瓦文本》(1999年)第5(2)(a)条的声明,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应当包含第5(2)(b)(ii)条规定的外观设计的特征的简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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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内瓦文本》(1999年)第7(2)条的声明,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以及源于此种国际申请的国际注册的续展,其指定费应当应由单独指定费取代。该单独指定费的数额和进一步详情将单独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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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内瓦文本》(1999年)第13(1)条的声明,中国法律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前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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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内瓦文本》(1999年)第16(2)条的声明,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国际注册所有权的任何变更,须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收到该变更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之后才在中国具有这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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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日内瓦文本》(1999年)第17(3)(c)条的声明,依照中国法律,外观设计权的最长保护期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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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实施细则》第9(3)(a)条的声明,“指定中国的任何国际申请,涉及具有三维立体外观设计的产品,或产品外观设计的基本特征仅涉及图形用户界面(GUI),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产品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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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实施细则》第18(1)(b)条的声明,通知驳回国际注册效力的通知的六个月期限应改为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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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实施细则》第18(1)(c)(i)条的声明,国际注册于根据中国法律给予保护之时产生《日内瓦文本》(1999年)第14(2)(a)条的效力,但最晚不超过十二个月驳回期限届满之后六个月;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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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实施细则》第18(1)(c)(ii)条的声明,关于给予保护的决定的通知并非故意地未在十二个月驳回期限内发出的,国际注册于根据中国法律给予保护之时产生《日内瓦文本》(1999年)第14(2)(a)条的效力。
3. 此外,中国政府声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作通知,《日内瓦文本》(1999年)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4. 依《日内瓦文本》(1999年)第28(3) (b)条,《日内瓦文本》(1999年)及上述声明将于2022年5月5日在中国生效。
5. 随着中国加入《日内瓦文本》(1999年),日内瓦文本的缔约国家数量达到68个,而海牙协定的总缔约国家数量达到77个。可通过WIPO网站以下链接查阅海牙协定的缔约国家名单:https://www.wipo.int/export/sites/www/treaties/en/documents/pdf/hague.pdf
【参考】
WIPO (INFORMATION NOTICE NO. 6/2022):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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