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对比时应考虑的因素问题(C-2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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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美国公司Pepsico Inc.拥有一项“游戏促销品”共同体外观设计,其外观如下图所示。
西班牙公司Grupo Promer Mon Graphic, S.A.引用在先“游戏用金属片”共同体外观设计(如下图所示),申请宣告上述共同体外观设计无效。
无效申请人认为Pepsico提交争议外观设计申请时存在恶意,且争议外观设计本身缺少新颖性,同时还违反了《欧洲理事会关于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条例(第6/2002号)》第25.1(d)条的规定(第25条 无效理由,1. 一项共同体外观设计可因以下情形被宣告无效:……(d)如果欧共体外观设计与在申请日之后公开的在先设计相冲突,或者如果要求优先权,则为欧共体设计的优先权日,并且该在先设计已包含在上述日期前注册或提出申请的共同体设计权,或注册或提出申请的成员国外观设计权中——译者注)。欧盟知识产权局驳回无效申请。无效申请人遂向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上诉,并获得法院支持,认定其第三个上诉理由成立。普通法院认定,由于涉案外观设计中设计人可发挥自由设计的元素部分(中心圆形、凸起边缘、产品尺寸等)存在实质相似,因此二者构成相似设计。Pepsico随后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但最终被驳回。
【结论】
Pepsico的上诉主要针对对方提出的违反《欧盟第6/2002号条例》第25.1(d)条的理由。Pepsico的上诉共分为五个部分:
首先,Pepsico认为,普通法院指出的争议外观设计的三个相似之处,均是争议产品(如pogs, rappers, tazos等)本身的功能导致,因此是此类产品的常见元素。欧洲法院驳回该理由,认定该问题属于应由普通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在上诉中由欧洲法院审核。
第二,Pepsico认为普通法院错误采用商标事务标准,否认争议外观设计对具备一定认知的用户(informed user)产生了不同的整体印象。欧洲法院驳回这一观点,指出,外观设计领域所称的“具备一定认知的用户(informed user)”是介于普通消费者(average consumer)(适用于商标事务)和行业专家(sectoral expert)(具有详细的技术专长)之间的群体。并补充道,尽管所述用户很有可能对外观设计进行直接对比,但仍然有基于模糊记忆进行对比的可能性。
第三,Pepsico认为普通法院超出了理事会条例赋予的管辖权。欧洲法院驳回该理由,确认普通法院有权对上诉案件进行全面审核。
第四,Pepsico认为普通法院基于对双方提交的真实产品样品的评估,而非争议外观设计的整体印象作出判断,存在错误。欧洲法院同样驳回这一理由,因为对真实产品进行对比仅出于说明的目的,只是对已经得出的结论的再确认。
最后,Pepsico认为普通法院实质曲解了双方提交的事实证据。但因Pepsico未能明确指出哪些证据被曲解,该理由也被驳回。
【评述】
欧洲法院的此项判决具有重要意义,澄清了与在先设计进行对比时,如何确定在后共同体外观设计的独特性的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欧洲法院明确了“具有一定认知的用户”的定义及其在比较评估中的作用,以及进行分析时应采取的准则。但本案判决未能涉及Pepsico的主要上诉理由,即设计人在创作设计过程中的自由度对外观设计对比结果的影响。仍有声音质疑,欧洲法院将上述问题归为事实问题是否恰当。
【参考】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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