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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账户税务遵守法案》(FATCA)最新发展

(2014-09-12 14:30:23)
标签:

财经

财税

会计师

税务师

金融

分类: 德安财经法律新闻

http://s5/mw690/004flj26gy6LZ1QeGhK64&690

美国为了防止纳税义务人利月海外账户规避税捐及掌握其海外资产,预计于201311日起实施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以下简称FFI)向美国内地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以下简称IRS)提供美国客户之帐户信息。IRS于今年714日之最新消息〈Notice 2011-53〉中,公布其修订后FATCA相关规定实施之时程表如下图:

 

一般而言,银行、经纪人、保险公司、避险基金、证券化工具和私募股权基金等非美国机构均被视为FFI。自201311日起,IRS开放FFI申请签署FFI协议。按目前公布之规定,同一金融机构集团中的FFIs须个别与IRS签署FFI协议。2013630日前完成签署协议之FFI,即可避免自201411日起施行之FATCA扣缴;于2013630日以后截至同年底签署协议者,其美国来源所得仍可能无法避免自201411日起受FATCA扣缴规范。

FATCA扣缴所得范围与时间点如下表:

美国来源所得范围  

扣缴起始日

股利、利息

201411

财产交易所得

201511

其他所得

201511日起陆续实施

Notice 2011-53之说明,参与协议之FFI须针对所有客户之账户进行审查,各类账户须完成审查之时限如下:

1.      协议生效日后设立之私人账户,于开户前即须完成审查;

2.      协议生效日前已设立之私人账户:

(i) 帐户于协议生效日之余额达美金500,000元者,参与协议之FFI须于协议生效日起一年内完成该账户之审查;

(ii) 帐户于协议生效日之余额未达美金500,000元者,最迟须于20141231日前或协议生效日届满一周年内孰迟者完成审查;

(iii) 其他现存账户:于协议生效日起二年内完成审查。

另外,与IRS签订协议之FFI须向IRS提供其美国客户之帐户信息如下:

1.     具美国身份之帐户持有人姓名、地址及纳税人标识符(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TIN);

2.     账号;

3.     账户余额或现值;

4.     全球来源之收入总额或付款总额等。

根据Notice 2011-53FATCA实施之第一年(2013),FFI仅须提供上述前三项基本数据。于2014630日前无法提供所需信息者, IRS规定参与协议之FFI须于2014930日前提供此类账户持有人名单,并对此类账户收受之美国来源所得扣缴30%

目前,IRS仍在草拟相关作业规定,预计今年底发布草案,并于明年(2012)夏天公告正式规定、FFI协议初稿及揭露信息之申报书表。针对美国FATCA法案,银行公会及投信公会等业者已发动诸多讨论,然目前政府尚无明确之应变方针,希望政府能尽早公布相关政策,以协助业界及早做好应变对策之准备。此外,上述法案对具备美国身份之个人亦投下一震撼弹,IRS除了自个人申报之海外金融账户了解其资产状况,FATCA实施后亦可自金融机构勾稽个人帐户之资料,使其海外资产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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