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账户税务遵守法案》(FATCA)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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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了防止纳税义务人利月海外账户规避税捐及掌握其海外资产,预计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以下简称FFI)向美国内地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以下简称IRS)提供美国客户之帐户信息。IRS于今年7月14日之最新消息〈Notice 2011-53〉中,公布其修订后FATCA相关规定实施之时程表如下图:
一般而言,银行、经纪人、保险公司、避险基金、证券化工具和私募股权基金等非美国机构均被视为FFI。自2013年1月1日起,IRS开放FFI申请签署FFI协议。按目前公布之规定,同一金融机构集团中的FFIs须个别与IRS签署FFI协议。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签署协议之FFI,即可避免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之FATCA扣缴;于2013年6月30日以后截至同年底签署协议者,其美国来源所得仍可能无法避免自2014年1月1日起受FATCA扣缴规范。
FATCA扣缴所得范围与时间点如下表:
|
美国来源所得范围 |
扣缴起始日 |
|
股利、利息 |
2014年1月1日 |
|
财产交易所得 |
2015年1月1日 |
|
其他所得 |
2015年1月1日起陆续实施 |
据Notice 2011-53之说明,参与协议之FFI须针对所有客户之账户进行审查,各类账户须完成审查之时限如下:
1.
2.
(i)
(ii)
(iii)
另外,与IRS签订协议之FFI须向IRS提供其美国客户之帐户信息如下:
1.
2.
3.
4.
根据Notice
2011-53,FATCA实施之第一年(2013),FFI仅须提供上述前三项基本数据。于2014年6月30日前无法提供所需信息者,
目前,IRS仍在草拟相关作业规定,预计今年底发布草案,并于明年(2012)夏天公告正式规定、FFI协议初稿及揭露信息之申报书表。针对美国FATCA法案,银行公会及投信公会等业者已发动诸多讨论,然目前政府尚无明确之应变方针,希望政府能尽早公布相关政策,以协助业界及早做好应变对策之准备。此外,上述法案对具备美国身份之个人亦投下一震撼弹,IRS除了自个人申报之海外金融账户了解其资产状况,FATCA实施后亦可自金融机构勾稽个人帐户之资料,使其海外资产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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