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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这是司考所持的判断标准

(2014-05-23 15: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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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1)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时或强取财物时是着手,之前是预备行为。

(2)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时是着手,而非奸淫时。例如,将妇女向车里拖,准备在车里强奸,向车里拖时就是着手。意图强奸熟睡妇女,上床抚摸熟睡妇女时,虽无暴力胁迫也视为着手。

(3)诈骗罪: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才是着手。

(4)保险诈骗罪:为了保险诈骗而制造事故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才是着手。特别提醒:制造完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打电话询问理赔事宜,不是着手。

(5)诬告陷害罪:为了诬告陷害而写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才是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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