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拦火车维权之举实不可取

(2015-02-03 13:11:11)
标签:

拦停火车

维权

违法行为

 

2月2日上午,南昌开往西安方向的K791次列车经过河南境内西峡站时被拦停20分钟。参与拦火车的多名当事者告诉华商报记者,当地一开发商“一房多卖,挖坑敛财”,导致上千人被骗,他们多次找县政府未获满意答复,只好做出极端之举。西峡县委宣传部答复华商报记者,当地公安机关已对拦车事件调查处理,刑事拘留6人,治安处罚22人;针对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该县已成立协调处置领导小组。(华商报2月3日)

看到该新闻,笔者对于受到不良开发商侵害正当权益的群众深表同情,可是对于集体拦火车进行维权的举动却绝不赞同。其一,火车是属于在自有轨道上高速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速度高,制动距离长,并且无法避让轨道障碍。以人体拦截火车,看似悲壮,却也太不拿生命当回事了。一旦发生人身伤害,想必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更大的伤害和经济损失。其二,在笔者看来,火车是属于大众的交通工具,在列车上,乘坐着众多的旅客,安全正点也是这些旅客的正当权益。当火车被拦停后,在该次列车以及后续不得不进行调整的列车上的乘客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打着维权的口号,同时却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十分可笑。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上,对于阻碍、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的恶劣行为,早有定论。《铁路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禁止实施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禁止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等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如有违反的,依据第九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制定这项法律法规的制度规定,就是确保铁路交通运输秩序得到很好的保护。由上可见,这些人集体拦火车维权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全力打造文明、法治的社会已经成为全民的共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但是维权的过程却也必须依照法律而行。以违法对抗违法,本身就是一种错误的逻辑思维,更不要提将其付诸实施。在此事件中,打着维权口号拦停火车的行为,必然会给铁路和乘客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同时,如果这种行为不受到惩治,其他人有样学样的话,随意的破坏社会秩序,扰乱公众安全,其后果之严重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近些年来,涉及公众交通工具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当此之时,无论打着何种看似冠冕堂皇的幌子,破坏公共交通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都绝不应该姑息。当然,此次拦截火车的人员众多,想必多数人都是从众心理作怪,但是事件的组织者,带头者必将因为其违法的行为受到法律严厉的惩治。

社会的和谐、文明和进步体现我们每一个人生活的点点滴滴,作为社会人群的一份子,在日常的生活中,既要依法保护自己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它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恶意的侵害,也要学法、懂法,切不要让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给国家带来危害。(徐志强)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