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无息往来/拆借资金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2020-07-26 13: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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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税负其他应收款统借统还神舟置业税收征管法 |
分类: 税务管理 |
无息往来企业所得税调整风险分析
【管控思路】
1.关注“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
2.从“实际税负”角度抗辩“其他应收款”不计取利息的可能性,即“收入端”抗辩。考虑“实际税负”时,关注是否存在亏损、优惠等,关注税务机关如何认定“实际税负”指标;
3.从“收入端”抗辩转为“支出端”抗辩,即确定“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不属于与自身经营有关的金额,相应的资金成本如利息支出不得扣除,降低调整金额;
4.无息往来转变为有息往来,除符合统借统还操作外,损失增值税损失(利息等相关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
【征管现状】
1.与税务机关抗辩“应计取利息”即“调收入”,存在一定空间,从实际税负角度考虑;
2.与税务机关抗辩“谁使用谁承担”即“调支出”,基本没有空间,从使用与承担匹配的角度考虑,降低调整金额。
【公开判例】
1.纳税调整
(2017)浙0681行初327号--浙江神舟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启示:境内关联方无息借款纳税调整:查明借款企业双方年度盈利及亏损情况,结合双方企业税负情况作出调整。
【中国税务报】两家企业一个老板 拆借资金还要缴税?20171024
启示:调整前后对国家税收的影响,而非名义税率。
2.纳税不调整——无
【政策体系】
1.国家层面(蓝色标记为税务机关引用文件)
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三十八条
国税发[2005]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所得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简称利润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评估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0%。
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所得税贡献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100%。
所得税负担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100%。
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填报说明 5.“实际税负”: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最近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负。实际税负=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款金额(扣除各种税收返还)÷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按零填报。
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
116.
问题内容:
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中所说的企业的实际税负是怎么算的?是指当年度纳税调整并已扣除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25%)计算的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除以营业收入这样一个税负率?还是未扣除利息支出的应纳所得税额除以营业收入?或者实际税负具体又指的什么?
回复意见:
首先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利息,必须符合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其次,实际税负的比较,是指同期关联企业双方税收负担的比较。由于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设定了许多地区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为防止关联企业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所以,121号文件做出了限定。
2.地方层面
北京国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问: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该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企业各个税种的综合税负吗?还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答:实际税负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通常为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除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
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2015年度)2016.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该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企业各个税种的综合税负吗?还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实际税负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在不考虑境外所得补税和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情况下,为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除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
上海国税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答
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该文中的“实际税负”2008年度暂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数额除以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数额后的比率口径掌握。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对于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解释问题上,如果在规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之内的以及超过比例的,但符合第二条规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都必须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关联方按国税发[2009]2号八十九条证明其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际税负率=主表33/2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
浙江国税: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明确58个问题)
12、我省部分大中型集团公司,为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对集团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使用,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请问: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调整?
答:省内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文件精神,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省内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甬地税一函[2013]18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借出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借入企业凭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列支。但是,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际税负相同主要指关联方之间适用税率相同,而且没有一方享受减免税、发生亏损弥补等情形,其应纳税所得额承担了相同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