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的税务处理
(2017-11-19 00: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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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纳税主体代持股双重征税分红所得与转让所得 |
分类: 税务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
五、关于代持股票的纳税主体确定问题
对于企业代个人持股的所得税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二条有明确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对代持股票转让的营业税征收以及企业之间代持股票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应按其法定形式确认纳税主体,以代持方为纳税人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如委托方已将收到的转让款缴纳了营业税及所得税,且两方所得税又无实际税负差别的,可以不再向代持方追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核定成本)。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杭州市下城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问题解答(2013-12)
5、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分红是否可作为免税收入?例如:A借款给B,由B出面投资于C,最后C税后利润分红给B,再由B划给A。A取得的分红可否作为免税收入?
答: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其实质为债权性投资而非股权性投资,其分红不能作为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