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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无理由退货”变成有条件退货
9月9日,中消协、北京市消协针对网购中存在的热点问题发布调查报告称,8成购物网站能够兑现“7天无理由退货”,但部分网站以先给予“好评”、激活支付平台账号等“条件”,设置人为障碍。(9月10日《新京报》)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消费者权利遭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呼声从未间断。或许,正是源于这样的现实考量,2014年版消法最大的亮点与看点,就是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在7日之内,除却“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如果后悔了,可以选择“无理由退货”。尽管这样的规定征求意见时便遭遇商家们的强烈反对,但最终还是照进了纸面上的现实,让人充满了期待与希冀。
不过,消费者“后悔权”在现实中的操作,再次印证了那句老话——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根据中消协、北京市消协的调查报告显示,8成购物网站能够兑现“7天无理由退货”,但部分网站以先给予“好评”、激活支付平台账号等“条件”为前提条件。商家人为设置障碍的做法,其目的显而易见,那就是让“无理由退货”变成“有条件退货”,并借此为自己谋取一定的好处,这是一种赤裸裸的裹挟。
可以说,无论是给与好评还是激活支付平台账号等条件,似乎都只是举手之劳,看起来也不是很过分,而从商家利益的角度来审视,也似乎是情有可原的。但情理的归情理,法律的归法律。商家看来合情合理的事情,换到消费者的角度,却未必充满正义性。客观来说,既然新消法设置了“后悔权”,且是“无理由退货”,那人为地设置各种障碍,就是对后悔权的一种戕害,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害。商家们有法不依,那每一名消费者都是潜在的受害者。
简而言之,“无理由退货”不能变成“有条件退货”。一旦“无理由退货”有了附加条件,那就有名无实了。说轻点,这是侵害消费者权益;说重点,这是在戕害法律尊严。一直以来,不少论者就持有这样的观点:我们并不缺少法律,而是缺少对法律的执行力。这话未必全对,但最起码透露出一点,即我们对法律还缺乏足够的信仰。就人为设置“后悔权”的各种障碍而言,不过是又一现实的佐证罢了。
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下,要扭转部分网站对消费者“后悔权”的变相消解,就需要监管部门的及时介入。不能让“无理由退货”遭遇任何的绑架与裹挟,这应该是最起码的底线,不然,“无理由退货”只会与其制度设置的本义渐行渐远,就如今来说,亡羊补牢犹未晚矣。
刊于9月11日《贵州都市报》:http://dsb.gzdsw.com/html/2014-09/11/content_1288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