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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者报酬失主敲诈勒索遗失物 |
拾金索酬是道德命题更是法律命题
10岁的小峰(化名)在成都的公交车上捡到一个钱包,包中有491元现金。对于在农村长大的孩子而言,这不是一笔小数目,足以实现他买一辆自行车的愿望。不过孩子的妈妈却提出了另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找到失主,归还钱包中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但要求失主给1000元钱,作为孩子购买自行车的资金。经过多个回合的讨价还价,最终孩子把钱包还给了失主,失主也给孩子买了一辆300元左右的自行车。(7月15日《成都商报》)
10岁男童捡到钱包,却索要报酬,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支持者认为,如果孩子直接“侵占”,也不会有人知道,虽然孩子及其母亲在道德上吃亏点、在良心上不安些,但从纯物质的角度来看,孩子及其母亲的利好似乎更多一些。就失主来说,如果捡拾者不说话、不出声,其什么都没了;如今捡拾者主动归还,只是要点“报酬”,应该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对失主来说,他即便要付出点报酬,也比全部丢了要好。
不过反过来想想,这似乎又是不合情理的,因为孩子及其母亲的要价太高,有敲诈勒索之嫌。须知,根据我国的《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可知,捡拾者有权索要一定的保管费、误工费等,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但很显然,这样的权利应该是有“度”的,而不能滑向“坐地起价”的境地,如果变成后者,则有敲诈勒索之嫌了。毕竟,我国的《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言外之意显而易见,那就是捡拾者索要报酬与敲诈勒索的距离,其实只有一步之遥。不过这二者该如何界定?又是一大难题,因为法律细则的缺失,仍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客观来说,保管费、误工费等是很抽象的概念,因为没有更具体的操作细节,使得这难以量化,那索要多高的报酬是合理的,索要多高的报酬是不合理的,便很难评判。就如今来说,我们唯一的理解应该是——享受合理报酬是法定的权利,放弃报酬则是道德的体现。拾金不昧是一种高尚的美德,但并非每一个都有这样的美德,那拾金不昧和索要报酬之间的矛盾,仍是客观存在的。这就是说,对“合理报酬”进行更为具体的阐释与说明,是必须之举。
简言之,捡钱包要报酬不仅是道德命题更是法律命题。对捡拾者来说,既然法律规定其有索要报酬的权利,那么其可以放弃这样的权利,也可以坚持这样的权利。就此来说,类似事件的关键不在于捡拾者索要报酬,而在于索要报酬的标准是什么,这还有待法律的细化与完善。在当前的境况下,主要依靠捡拾者与失主之间的协调,但如果协调不成呢?这不应成为一道无解题,而应有明确的根据与参考。
自然,我们要倡导道德的最高境界——拾金不昧并放弃享受合理报酬;但我们的法律设置,则应该为底线兜底——寻求捡拾者与失主之间的平衡。这样的制度设置,才是完备的,如此,才可避免当前这样的闹剧再次发生。
10岁男童捡钱包要报酬:叔叔你必须给我买自行车
http://news.163.com/api/14/0715/04/A15T56S500014Q4P.html?2345
刊于7月16日《三亚日报》:http://www.cnepaper.com/sycb/html/2014-07/16/content_2_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