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2014-05-30 21:07:32)
标签:
杂谈 |
分类: 税务管控 |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然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附: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认定
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认定管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认定 |
业务概述 |
一般情况下,查账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认定管理 |
税种分类 |
企业所得税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办理机构 |
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查账征收企业月度或者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三)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应提交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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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1、书面情况说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
办理流程 |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内部流程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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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来即办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