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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2014-05-30 21:07:32)
标签:

杂谈

分类: 税务管控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然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其中,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累计预缴税额与年度实际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一些企业由于生产上存在淡季、旺季现象,或者存在生产周期长,各个期间收入不稳定、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等情况,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所得税。按照以上两种方法预缴都不合理,应申请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预缴方法,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执行。要注意的是,企业的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认定

事项名称

认定管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认定

业务概述

一般情况下,查账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事项类别

服务类

业务分类

认定管理

税种分类

企业所得税

服务对象

企业

办理机构

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申办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查账征收企业月度或者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三)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应提交表格

 

申办材料

1、书面情况说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内部流程

流程图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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