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时,境外已缴税额的处理
(2014-05-15 20:44:09)
标签:
杂谈 |
分类: 税务管控 |
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时,境外已缴税额的处理
表一
项目 |
境内企业 |
境外营业机构 |
境外已纳税额 |
抵免限额 |
结转以后年度抵免余额 |
税率 |
25% |
30% |
— |
— |
— |
第一年利润 |
-100 |
100 |
30 |
0 |
30 |
第二年利润 |
100 |
100 |
30 |
25 |
35 |
分析:
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0,抵免限额为0,境外已缴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补余额为30万元。
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200万元
当年境外所得税税额=30万元
抵免限额=200*25%*[100÷200]=25万元(﹤30万元)
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25万元
留待以后结转抵免税额=30-25+30=35万元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的规定:
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由此,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形成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上述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