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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合同

(2022-07-20 11:55:10)


矸石山治理与一家个人公司签订了三份合同。

第一份协议,有几处错误:一是合同抬头乙方姓名与合同乙方签字姓名同音不同字,分别为“梅”、“美”两字。二是租赁期限,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止,并非整年,应该为2027年12月24日止,相差六天。三是期限算错,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止,应为11年多,但在金额支付方面,明确乙方将10年租赁金额一次性交清,少收了一年租金。四是合同签订日期,甲方签订日期为2016年12月25日,乙方签订日期为2017年12月25日,整整相隔一年,玩起了穿越。

2018年双方第二次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投资数额较大,需要延长五年时间,期限截止日期为2032年12月30日,十五年合同再次增加一年,变为16年。同时协议增加了乙方施工的围墙、道路在协议结束时,需要甲方付清240万元,如果协议到期甲方和丙方签订协议时,需要丙方支付240万元的不平等条约。同时还提出一条,让乙方无偿使用变压器的条款,但对电费收取没有明确,理解为免费供电也可。

2020年4月签订补充协议时,甲方已将矸石山绿化治理,此时应该提出协议中的个别条款,比如租赁通途可以在场地范围内进行矸石筛选、销售。因为矸石山治理后,筛选销售矸石势必对绿植产生破坏。但根本没有要求,只是做出了单位名称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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