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序/特征部分”撰写权利要求的功与过 (Jespon form 形式)
(2014-01-11 19: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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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序部分特征部分权利要求撰写专利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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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称这种形式为Jespon形式。
中国的审查指规定要这样写,EP规定的更严格:没有特殊情况,不这样写不行,原因是EP采用的是发源自德国的“中心限定说”。
而美国的传统是“周边限定说”,所以美国人不用前序部分、特征部分这样的写法,没人傻傻的将自己的发明限定死在“特征部分”。
“前序/特征部分”撰写权利要求的优点是:
1 因为特定技术清楚、明确,容易授权
缺点是:
1 因为特定技术清楚、明确,容易被指出新颖性、创造性等问题
2 在申请之后的修改、无效、侵权解释等时候,回旋的空间小。
例如:一种制造产品A的方法,其特征是包括步骤a
如果审查员指出新颖性的问题,修改为:
一种制造产品A的方法,其特征是包括步骤a和步骤b
又指出创造性的问题,再次修改为:
一种制造产品A的方法,其特征是包括步骤a、步骤b和步骤c
那么到后来无效时解释权利要求,别人问:该发明的本质的特定技术特征到底是什么?
这时就很被动。
如果不写成Jepson形式,则可以轻松反驳:该发明的特定技术有很多,想加哪个加哪个。
所以Jepson形式的缺点多于优点,其缺点的本质在于人为的割裂了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一体性。
结论:最好不要用这种写法,否则自缚手脚。
补充一点:虽然EP规定的很严格,但如果是PCT过去的,不按照Jepson形式撰写,一般审查员也不找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