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_HONG 2014.1.1
     在中国,系统性不公平已经到了非常非常严重的程度。
     所谓系统性不公平是一种以各种法规、制度为依据而产生的,其实质是一种“分肥”的制度。
     在欧盟学习的时候,本人研究的是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企业的不公平案例,当时就发现欧盟委员会是以一种系统性不公平的方式对待中国企业,表现在所有行为都有法律法规依据,表面看也是合法的,但通过系统的不断偏差,导致最后的结果是非常不公平的。该系统性不公平后来越演越烈,导致欧盟最高法院最后连续用4个案例,有针对性地对欧盟委员的法规及其行为作出了纠正,从而使这种系统性不公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纠正。
   在中国,这种系统性不公正比比皆是。仅举几个典型例子。
1.银行业:降低利息本意是一种经济政策,为了刺激投资,但银行却将它制度化了,结果是利息越来越低,而贷款成本不断升高,各种银行费用照收不误,导致了银行赚钱越来越多,而公民们的收入在无形中在减少。
2. 保险业:保险业在世界各国都有普惠的性质,有帮助国民减低风险的作用,同时建立用多数人的钱救助危难中的少数人。而现实中,中国的保险公司都成为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其方法是霸王条款,赔付最高限额制度,通过诉讼减低赔付率,通过变通条款来哄弄客户。
   保险公司纷纷进世界500强,真是莫大的讽刺,谁看到哪个世界500强与客户不断打官司的?保险公司进500强,说明了中国保险业从制度上就存在根本缺陷.
3.社保制度:目前社保金构成了政府三大财源之一,即地产收入,税收和社保金。这三大财源除税收还有形式上的法律以外,其它两大财源都是只有征收的各种法律与规定,但没有如何分配,如何监督,如何保管,如何增值,如何让大众享受制度的细致规定。成为最大腐败地之一也不为过.
4.拆迁制度:其特点就是依据已经过的法律赔偿计算方法压低了所有被拆迁人的房产价格,通过政府与法院的联动,使这种不公平达到了极致,同时还伴随着血腥的强拆。法院判决的不公,是由于法律法规造成的,而由于政府是拆迁的受益者,所以没有人会推动改变现行的不合理的拆迁法律制度。
5.环保制度:一些行业如环保业,食品业、公路等相应机构其设立是以公益的目的,但实施中成为以罚款为终极目的机构,这种罚款已经彻底失去了其惩治违法行为的目的,而成为了违法经济的变相的保护措施,即只要交了罚款,就可以继续经营违法行当。罚款经营是导致目前许多行业包括环保不断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也造成了对所有公民的不公正。
6.慈善组织: 郭美美事件让人们彻底明白了许多官方的慈善组织,也参与分肥的活动。慈善组织监管不力,就是对所有公民慈善之心的亵渎.也是一种彻底的不公正..
7. 普惠制度: 例如120和999,这种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救济的目的,但其实施的结果,就成了双向收费制度,甚至成为三向收费的暴利机制.
8.政府机构越来越庞大
   一个40万人的贫困县竟然有92个各种党政机构,仅正副职位就400余个.例如中央有港台办,是合理的和必然的,但一个贫困县也设港台办,党史办.,档案局,统战部,文明办,老龄办等机构,真是滑稽.完全是在吃空饷.而且这种吃空饷之风最近明显蔓延到街道办,一个小区街道办筹备处会有正副主任十余个。
    政府机构吃空饷是对所有纳税人权益的侵吞.
这种制度还有许多,不一一例举,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1. 立法:目前的法律起草或修改都是由相关部门主导起草的,这种部门利益制由于没有被损害方利益群体的强力抗衡,法律法规都将部门利益作为法律形式规定在其中了.
2. 执法: 执法过程就变成一种典型的分肥的方式,例如,现在环保部门的罚款权越来越大,这能代表环境被治理了吗?这真的不好说,但环保部门目前已经成为一个肥缺,这是事实.没有制约的罚款,就是腐败的温床..
3. 法院
   法院应该具有一定制约行政权利的功能.但中国法院有几个先天的弱点:A.相比政府,处于弱势一方;B.只能判断是否合法,而不能判断是否合理,即法院没有真正实施法律原则的能力,C.所谓调解制度,是以调解的方式把矛盾解决在过程中了,而法律体系的不合理性不能得以最充分的暴露.
4.个体\企业权益保护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
  这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尊重权贵,而不尊重权益,已经成为政府一种典型的行为方式.强拆和搂顶别墅拆不掉就是典型的反映.
 
评议:如果想建立一个让每个人都感到公平的社会,对上述环节没有一个系统性的考虑,而依旧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模式是缘木求鱼.目前许多新政策都还属于经济政策,而在法治领域除了一些口号式的宣传以外,还没有系统的目标和措施.甚至没有深刻的反思和对现状的客观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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