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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2025-06-11 10: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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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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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201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和行政赔偿诉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国家赔偿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统一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案件,以及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内部分工,协助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相关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国家赔偿案件确有错误,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赔偿请求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及时处理。对依法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或者打击报复赔偿请求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立 案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接收下列材料:  

    (一)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四)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电放。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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