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5-04-11 08: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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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被告应当在答辩阶段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供其因同一行为在其他法院涉诉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第八条
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判断。
第十四条
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二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电话,重庆婚姻家庭纠纷律师事务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