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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2024-10-21 11: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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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实务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法释〔20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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