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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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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
公交管[20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2011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于2011年7月1日实施,请贯彻执行。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1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及醉酒后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254
GA/T105
GA/T842
GA/T843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辆驾驶人员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3.2
酒精含量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4
4.1
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见表1。
表1
驾驶行为类别 |
阈值 (mg/100mL) |
饮酒后驾车 |
≥20,<80 |
醉酒后驾车 |
≥80 |
4.2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关系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气酒精含量值乘以2200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
5
5.1
5.2
5.2.1
5.2.2
5.2.3
5.3
5.3.1
5.3.2
5.4
5.4.1
5.4.2
5.4.3
5.5
人体平衡试验采用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驾驶能力。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的具体方法、要求和评价标准,见附录A。
人体平衡试验
A .1
步行回转试验和单腿直立试验应在结实、干燥、不滑、照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对年龄超过60岁、身体有缺陷影响自身平衡的人不进行此项试验。被试人员鞋后跟不应高于5cm。在试验时,试验人员与被试人员应保持1m以上距离。
A .2
A.2.1
A.2.2
1)
2)
3)
4)
5)
6)
7)
8)
A .3
A.3.1
A.3.2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