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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06-06 16: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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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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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1号  
  为依法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对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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