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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哪些?

(2022-08-26 18: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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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律师

忠县律师事务所

重庆律师

重庆忠县律师

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分类: 法律实务

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哪些?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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