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重庆忠县渝典律师事务所
重庆忠县渝典律师事务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48,254
  • 关注人气:11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07-26 18:36:09)
标签:

忠县律师

忠县律师事务所

重庆律师

重庆忠县律师

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分类: 法律法规

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5号,2012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8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日

      为依法惩处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