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2-05-27 1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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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法规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
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第二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第五条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