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其是否还构成商标注册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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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如果申请商标被认为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引证商标权利主体已经被注销,在这种情形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还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构成近似商标予以驳回”的情形?
答案是否定的,在这种情形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构成商标近似”的情形。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只有使用商标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商标的识别功能才能发挥。由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经被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如果引证商标权利人在注销清算中没有对引证商标权利进行处理,即使引证商标尚未失效,但是由于其权利主体已经注销,导致该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进而发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并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引证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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