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关于分期收款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2018-06-27 11: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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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期收款的税务和会入计理,详见如下: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体一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销售成本也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收入比例扣除。
三、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会计上如何处理应该区分该分期收款销售的商品的目的是用推销产品,还是以融资为目的,该分期销售商品风险报酬何时转移,应该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全额确认收入和成本,而不应该在会计上分期确认收入和摊销成本。
四、以下举例说明:
例如, A公司向B公司销售模具。合同约定分三期付款,B公司收到模具后第30天付款50%,第60天付款30%,第90天付款20%, A公司收到第二笔价款时模具所有权转移,A企业不是以融资为目的,则会计分录如下(不靠滤递延所得税)
1、A发出货物: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A公司收到第一笔货款:
借: 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4、A公司收到第三笔货款需确认收入和成本:
例如, A公司向B公司销售模具36万,合同约定36分期付款,模具发出时所有权即转移,成本为25万,现销价格是30万,可判断A企业是以融资为目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 36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未实现融资收益 6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
贷:库存商品 25
2、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7.12
贷:长期应收款 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17%=6.12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36= (这里简单计算,实际需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得出)
贷:财务费用 6/36=
综上所述,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会计上应在销售实现时一次确认收入和成本,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增值税按约定日期确认,先开具发票的以先开具发票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