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
“完全在境外消费”和“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作者:大雄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发布以来“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又成了老大难的问题,财税界也一直为止争论不休,今天又有人问我如何理解,其实这个问题只有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但政府部们一直不明确界定“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的范围。
首先说“完全在境外消费”,因为“完全在境外消费”主要是针对居民企业来讲的,国家为了鼓励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提升国际竞争力,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基本上都有零税率或免税的优惠方式。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明确附件4政策只适用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而“完全在境外消费”只在附件4里有描述,所以可以说明“完全在境外消费”是对于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对境外提供服务或无形资产在境外使用所讲的。
附件4第七条规定:“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问题又出来了“那怎样才是和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呢?”举以下例子来讲:
1、
境内单位A受境外单位B的委托在境内检查B待进口的货物,则境内A单位提供的服务需然是接受方在境外,但服务标的是境内的货物,所以该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不能享受免税,假设A是到境外检查货物,则符合条件。
2、
境内C单位受境外D委托研发一个机器,研发过程中购进一些材料成功研发出样机,那这研发服务是否和境内的货物有关呢?很明显研发出的样品只是一研发过程中的一部分,如果该研发的最终成果没有在国内使用需然在境内有购进货物也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可以享受零税率或免税。
3、
境内单位E和境外单位F签订咨询合同,E为F提供税务资询,咨询主要是通过电话和邮件,E有时也会派员去境外面谈,那这是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呢?
很明显是属于的,税务咨询和货物又有什么关系,如果资询的对象是关于如何在境内装修房子则不属于。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将
“完全在境外消费”理解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提供方是境内单位和个人;2.接受方是境外单位和个人;3.服务不论在境内或境外提供都不能和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有产或者无形资资产的使用也不能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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