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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2024年7月)

(2024-08-22 11:55:12)
标签:

财税[2009]128号

财税[2008]137号

财税[2005]181号

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纳税实务】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2024年7月)

发布时间:2024-08-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企业无偿使用个人的房产用于办公,应由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刚成立的企业,什么时候缴纳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因此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

3.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4.地下建筑物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京财税[2006]374号)规定:

对于独立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5.小型微利企业更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是否需要相应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更正?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资料来源:

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2024年7月)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

c105390/202408/27bf9e64534a46c6a3796cfe0702c71c.shtml

【相关阅读】

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458/content.html

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534/content.html

财税[2005]1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122/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5005/content.html

关键词:

财税[2009]128号  财税[2008]137号  财税[2005]181号  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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