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4年6月)
(2024-07-16 12: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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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3年第12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发[2018]41号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
【纳税实务】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4年6月)
发布时间:2024-07-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仅指自然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如下: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 答: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资料来源: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4年6月)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
c105384/202407/0b73bc4ce5654eb1a3b58393 【相关阅读】
六盘水税务 2024年03月29日 17:00 贵州 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即将结束,个体工商户请注意,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如何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这篇文章告诉你↓ 政策要点 政策主体 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1.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政策优惠。 2.计算公式为: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温馨提醒 1.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均能享受; 2.多处经营所得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举例说明 一般情形 【案例一】:纳税人张某经营个体工商户A,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1800000×35%-65500)×50% =282250(元); 应纳税额为: 1800000×35%-65500-282250 =282250(元)。 【案例二】: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1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2000000×35%-65500)×50% =317250(元); 应纳税额为: 2100000×35%-65500-317250 =352250(元)。 特殊情形 01多处取得: 【案例三】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和D,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万(原适用税率20%)和40万(原适用税率30%)元,应合并年应纳税所得额共6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600000×35%-65500)×50% =72250(元); 应纳税额为: 600000×35%-65500-72250 =72250(元)。 02 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案例四】若纳税人赵某经营个体工商户E,年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1800000×35%-65500-6000)×50%=279250(元); 应纳税额为: 1800000×35%-65500-6000-279250=279250(元)。 【案例五】若纳税人孙某经营个体工商户F,年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应纳税额为: 2400000×35%-65500-6000-314750=453750(元)。 资料来源: 个税经营所得汇算即将结束!举例说明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相关文件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0453/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210466/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662/content.html 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40/c5209858/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6775/content.html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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