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暂估成本未取得发*,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2024-01-16 11: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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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暂估成本未取得发*,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2024年01月16日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有网友咨询,暂估成本一直没有取得发*怎么办?无法取得发*的成本费用可以列支吗?对此,企业除了抓紧时间催要发*外,还要掌握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1. 问:我公司有一些暂估的成本一直没有取得发*,在做季度预缴时,是否需要调整成本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 问:暂估的成本最晚何时取得发*呢? 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3. 问: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呢? 答:这主要取决于您单位的性质。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4. 问:如果我公司现在取得了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该如何处理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5. 问:如果对方已经失联,或者破产、注销,无法取得发*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6. 问: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部分已税前扣除的支出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资料来源: 暂估成本未取得发*,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http://www.ctaxnews.com.cn/2024-01/16/content_1034076.html 【相关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53741463.aspx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3z3.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48909416.aspx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3ri.html 关键词:
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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