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3-12-02 1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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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5日 附件下载: 1.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doc 3.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doc
发布日期: 资料来源: 财税[2018]53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1806/t20180608_2922022.htm 【相关阅读】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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