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
(2023-09-30 12:45:20)
标签:
公告2023年第52号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为继续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23年9月22日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8日 资料来源: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9/t20230928_3909780.htm 【相关文件链接】 【关键词】
公告2023年第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