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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2023-09-18 12:50:53)
标签:

财税[2017]84号

财税[2009]125号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二、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8日

相关文章: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同志就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02日

资料来源:

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1712/t20171229_2790634.htm

【相关阅读】

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96943280.aspx

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5fu.html

关键词:

财税[2009]125号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财税[2017]84号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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