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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文件汇总及内容摘录

(2023-09-07 13:19:07)
标签:

公告2023年第43号

财税[2023]25号

财税[2023]17号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纳税实务】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文件汇总及内容摘录

2023年09月07日  综合整理资料

【文件1】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49173411.aspx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qqr.html

文件主要内容摘录: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文件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3rx.html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49172514.aspx

文件主要内容摘录: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文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56522747.aspx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fcs.html

文件主要内容摘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文件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49180223.aspx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2cg.html

文件主要内容摘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文件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63162537.aspx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4ds.html

文件主要内容摘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3)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63167662.aspx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4dt.html

文件主要内容摘录: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7】

财税[2023]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94706358.aspx

财税[2023]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5de.html

文件主要内容摘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文件8】

财税[2023]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94819419.aspx

财税[2023]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5dk.html

文件主要内容摘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文件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5ei.html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95541913.aspx

文件主要内容摘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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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3年第43号  财税[2023]25号  财税[2023]17号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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