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08-22 1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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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 资料来源: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3668.htm 【相关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62493758.aspx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4d0.html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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