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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采用终验法确认收入:慎重!

(2023-08-01 10: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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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75号

财税[2016]36号

终验法会计与税务差异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纳税实务】采用终验法确认收入:慎重!

2023年08月01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涛

终验法指在项目合作中,乙方平时不确认收入,等甲方终验签字过关后,再一次性确认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其本质上是完工百分比法的一种极端情况。采用终验法核算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但后续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税务方面的影响,需要企业审慎考虑。

最近正值一些上市公司2023年半年报的披露高峰期,许多上市公司在半年报中对会计核算方法等情况进行了披露。笔者梳理了一些企业披露的半年报后发现,一些上市公司采用终验法确认收入并进行会计核算。值得注意的是,终验法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所不同,稍有不慎容易导致税务风险。

终验法指在项目合作中,乙方平时不确认收入,等甲方终验签字过关后,再一次性确认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其本质上是完工百分比法的一种极端情况,多为一些服务周期较短的施工类企业和劳务提供企业采用。基于谨慎性原则,终验法在会计核算上是没有问题的,对已提交上市申请的企业来说也更容易过会。但需要注意的是,采用终验法确认、核算收入,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税务方面的影响。

风险点一:

与税收规定有冲突

终验法确认收入的原则,是在终验签字后,一次性确认收入。值得注意的是,这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的政策规定之间存在冲突。

增值税方面,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的,为开具发*的当天。其中,“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会计上采取终验法核算的企业,如果已经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已开具发*,不管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都应该申报缴纳增值税,否则就违反了上述规定,产生增值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显然,终验法的收入确认,是与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的规定相冲突的,企业须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否则就会产生所得税风险。

由此可见,在确认收入这个问题上,终验法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明显的差异甚至冲突,如果企业仅仅遵循会计的谨慎性原则而忽视了税法要求,会导致重大税务风险。

风险点二:

纳税遵从成本增加

会计上采用终验法的企业,为避免税法适用风险,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然而,这样一来,税会差异的处理将导致企业工作量增加。再加上一些企业的业务具有持续时间长、多项业务重叠等特点,税会差异数量大、持续时间久、核算复杂,纳税遵从压力势必会加重。

不仅如此,采用终验法核算的企业,应对税务检查(评估、稽查等)的成本也会增加。近年来,涉税数据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采用终验法,即使做了税会差异处理,由于电子账套、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仍可能会使企业的税务风险系数增加,甚至可能成为税务机关风险评估甚至稽查的重点。

风险点三:

信息披露可能导致误解

采用终验法核算的企业,在上市后的信息披露上,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一方面,企业按合同进度或者工程进度确认收入,财务报表各项数据相对均衡,能比较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盈利情况。而终验法会导致企业收入波动较大,特别是对于一些项目周期跨年度的企业来说,甚至可能会造成跳跃式波动,不同财务周期的报表数据不具有可比性。这可能会误导相关投资者对企业的理性认知。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这类企业单纯的财务信息披露,不能反映其真实的财务状况,需要更能反映企业真实收入情况的税务信息披露,但现行的会计制度并没有税务信息披露要求。有些企业因为税务信息相对敏感,也不愿意对其进行披露,这就会导致相关投资者无法获取企业更真实、更全面的信息,从而影响其决策。

对企业的管理建议

笔者建议企业,既要考量业务实质,也要结合税务视角,从后续财税管理角度,审慎选择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准确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第一,慎用终验法。终验法作为一种极端的完工百分比法,适用的前提是企业无法取得可靠的外部证据以证明项目进度,存在人为调节利润的风险。企业如果能够取得有市场公信力的监理公司出具的监理报告,并能够结合企业内部证据,形成完整可信的证据链,还是采取正常的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比较稳妥。如果确实无法形成完整可信的证据链而只能采用终验法,则必须做好税会差异的处理,准确进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申报,绝对不能为了操作方便而忽视税法的要求。

第二,借力第三方证据。企业会计上采用终验法确认收入必然导致税会差异。税会差异的处理既是企业的税务风险高发点,也是税务机关征管、稽查的重点,因此,建议企业通过税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定期审计并出具鉴证报告,并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交流,主动释疑。

第三,完善信息披露。虽然目前我国对非上市公司的税务信息披露要求不多,也没有严格规范,但是对于可能影响外部判断的税务数据,还是建议企业主动披露。尤其是对于采用终验法确认收入的企业来说,终验法在会计和税务上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对企业信息关注方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可能影响其经营决策。因此,建议企业定期进行专项信息披露,以增加企业透明度,增强股东和公众对企业的信心,维护健康向上的企业形象。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

资料来源:

采用终验法确认收入:慎重!  

http://www.ctaxnews.com.cn/2023-08/01/content_1030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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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54265187.aspx

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j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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