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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税优型健康险8月起扩围

(2023-07-31 12:31:27)
标签:

财税[2017]39号

财税[2022]21号

金规[2023]2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纳税实务】税优型健康险8月起扩围

2023年07月31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任林 许建国

8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2400元/年(200元/月)——这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2号)的主要内容。那么,对于纳税人而言,需要注意掌握哪些政策要点呢?

——适用产品范围。金规[2023]2号文件第一条明确,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由原来的医疗保险,扩大到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险和疾病保险的商业健康保险。同时,不再设计标准化条款,充分考虑消费者需求,增加产品保障内容,提高灵活性。

——适用优惠对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指的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需要注意的是,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税前扣除标准。根据财税[2017]3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税优识别码。根据17号公告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税优识别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确定后下发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因此,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要提供税优识别码。

此外,根据金规[2023]2号文件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唯一的识别码,用于归集和记录投保人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相关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关注税优识别码的生成变化,以便及时享受优惠政策、规范纳税申报。

资料来源:

税优型健康险8月起扩围  

http://www.ctaxnews.com.cn/2023-07/31/content_1030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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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39号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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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906841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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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56u.html

金规[2023]2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90685582.aspx

金规[2023]2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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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2]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55860427.aspx

财税[2022]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42p.html

关键词:

财税[2017]39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金规[2023]2号  财税[2022]21号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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