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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0]1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23-07-29 14:22:16)
标签:

财税[2000]102号

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

财税[2016]81号

财税[2014]10号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12日    财税[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防科工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资料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http://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caizhengbuwengao2000/

caizhengbuwengao20009/200805/t20080519_215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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