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81号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23-07-29 13: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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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6年7月25日
发布日期: 资料来源: 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1608/t20160817_2392902.htm 【相关阅读】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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