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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2023-07-01 10:17:43)
标签:

公告2023年第11号

财税[2008]167号

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30日

资料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206974/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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