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2023-05-11 12: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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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条款第二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税发*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管理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包括:增值税专用发*、增值税普通发*、增值税电子普通发*)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18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资料来源: 关于增值税发*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978671/content.html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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