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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51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23-05-10 13:05:55)
标签:

财税[2018]51号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10日

资料来源: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1805/t20180509_28906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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