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05-02 13: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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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9日 Public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2016〕42(Unofficial English Translation)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资料来源: 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208516/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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