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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养老金第三支柱大事记

(2022-12-28 18: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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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第三支柱政策

养老金第三支柱大事记

商业银行金融营销策略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社会保障】养老金第三支柱大事记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  周桐  综合整理资料  截止时间:2022年12月28日

一、2018年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内容包括:第一,关于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第二,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2019年0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即2019年1月1日起,领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申报项目由“其他所得”变更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2018年4月,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就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加以明确。

三、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四、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第四十九章第一节】

五、2021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六、2022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七、2021年5月,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7号)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内容包括:第一,试点保险公司应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消费者达到60周岁及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且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第二,试点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人员投保提供交费支持;第三,试点保险公司应探索建立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长期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长期销售激励考核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较长期限的投资考核机制等;第四,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前提下,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与养老、照护服务等相衔接,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

八、2021年8月,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95号)2021年9月15日起,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市和成都市,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和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市,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青岛市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

九、2022年1月,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8号)银保监会决定由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贝莱德建信)参与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贝莱德建信在广州市和成都市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试点阶段,贝莱德建信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先期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实施过程中经过评估可再进行调整。

十、2022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落实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适时适度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完善基本医保政策,逐步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扩大老年人慢性病用药报销范围,将更多慢性病用药纳入集中带量采购,降低老年人用药负担。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养老保险和适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险,引导全社会树立全生命周期的保险理念。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加快研究开发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等多样化护理需求的产品。研究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支持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发展。积极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支付、储蓄、理财、信托、保险、公募基金等养老金融产品,研究完善金融等配套政策支持。加强涉老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严禁金融机构误导老年人开展风险投资。

十一、2022年2月,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3号)经银保监会同意,决定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后,相关监管要求适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7号)规定。目前,我国共有10家养老保险公司,分别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有16家保险公司可以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

十二、2022年2月,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9号)2022年3月1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沈阳、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成都、青岛、深圳十地。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机构扩大至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和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十家理财公司。试点范围扩大后,对于已开展试点的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和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由10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500亿元人民币;对于本次新增的试点理财公司,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人民币。试点范围扩大后,试点理财公司应当在试点地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个或多个试点地区销售养老理财产品,并采取有效方式严格控制销售范围,不得超出试点地区进行销售。试点理财公司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95号)相关规定。

十三、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对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总体要求、参加范围、制度模式、缴费水平、税收政策、个人养老金投资、个人养老金领取、信息平台、运营监管、组织领导等方面予以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总体要求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发展的原则。注重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统筹布局个人养老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严格监督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个人养老金健康有序发展。

参加范围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第三,制度模式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以下统称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参加人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核验后,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第四,缴费水平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第五,税收政策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投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七,个人养老金领取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信息平台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与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归集相关信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缴费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支持参加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养老金运行提供信息核验和综合监管支撑,为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不断提升信息平台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水平,运用“互联网+”创新服务方式,为参加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九,运营和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个人养老金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上限、待遇领取、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督促相关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对产品的风险性进行监管,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各参与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投诉机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解决个人养老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组织领导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广大参加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有关工作落地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同向发力、密切协同,指导地方和有关金融机构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意见顺利实施。

十四、2022年7月15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75号2022年11月20日起,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在合肥、广州、成都、西安和青岛市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银行特定养老储蓄业务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

十五、2022年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印发<</font>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70号),《实施办法》明确,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纳,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实施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检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并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实施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支持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结合国家对个人养老金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实施办法》明确,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获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缴费凭证。

十六、2022年11月4日,证监会公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46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以及基金行业平台职责定位;二是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作出规定;三是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展业条件,并对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提示、账户服务、宣传推介、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职责作出规定。

十七、2022年11月4日,印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明确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十八、2022年11月18日,证监会发布个人养老金基金和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录,首批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基金公司40家及旗下个人养老金基金129只,首批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录的销售机构有37家。40家基金公司及旗下129只基金产品分别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只】、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只】、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只】、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只】、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只】、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只】、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只】、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只】、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只】、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只】、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只】、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只】、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只】、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只】、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只】、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只】、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只】、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只】、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只】、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只】、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只】、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只】、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只】、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只】、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只】、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只】、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只】、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只】、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只】、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只】、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只】、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只】、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只】、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只】、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只】、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只】、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只】、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只】、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只】、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只】。37家养老金基金销售机构包括16家商业银行、14家证券公司和7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具体来看,16家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家证券公司包括: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包括: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十九、2022年11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6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二是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提出具体要求。三是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该业务的机构应满足的要求。四是信息报送。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提出要求。五是监督管理及附则。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及理财产品等实施名单制管理和动态监管。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包括23家商业银行和11家理财公司。23家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11家理财公司:工银理财、农银理财、中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中邮理财、贝莱德建信理财、光大理财、招银理财、兴银理财、信银理财。

二十、2022年11月22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7号),《通知》共15条,主要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基本要求,主要选择资本实力较强、经营较为规范的公司参与;二是明确保险公司可向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等;三是规范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资金管理、合同管理、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四是明确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管要求;五是对银保信公司建设维护银保行业信息平台等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并运营银保行业平台,支持保险公司承保、理赔、保全等运营操作,按照规定将银保行业平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相关金融机构建立系统连接,制定银保行业平台运营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统计和数据报送,落实数据安全责任。

二十一、2022年11月23日,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保信)官网披露了首批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包含6家公司的7款养老保险产品,分别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享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寿险福寿年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岁岁金生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盛世福享金生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臻享百岁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臻享百岁B款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民共同富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截止2022年12月28日,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平台增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卓越优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1款产品。即目前共有7公司8款养老保险产品。

二十二、2022年12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就《个人养老金银行保险行业信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公开征求意见。

二十三、2022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享受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三步走”》。

二十四、2022年12月25日,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等36个先行城市或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参加个人养老金。《通知》公布的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石家庄市和雄安新区、山西晋城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辽宁沈阳市和大连市、吉林长春市、黑龙江哈尔滨市、上海市、江苏苏州市、浙江杭州市和宁波市、安徽合肥市、福建省、江西南昌市、山东青岛市和东营市、河南郑州市、湖北武汉市、湖南长沙市、广东广州市和深圳市、广西南宁市、海南海口市、重庆市、四川成都市、贵州贵阳市、云南玉溪市、西藏拉萨市、陕西西安市、甘肃庆阳市、青海西宁市、宁夏银川市、新疆乌鲁木齐市。

二十五、2022年12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由4家养老保险公司在10个省(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创新发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提供包括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服务,满足客户生命周期内多样化养老需求。其中,10个省(市)分别为: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参与试点的4家养老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六、截止2022年12月28日,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平台“储蓄类产品”共有453款产品;“理财类产品”尚未发布。

资料来源: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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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规范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政策文件简述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2/0811/14/32637928_1043380328.shtml

【社会保障】规范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政策文件简述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3i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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