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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2022-11-25 13:58:59)
标签:

财税[2017]58号

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10日

资料来源: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1707/t20170710_26424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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