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规[2022]16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11-18 21: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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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规[2022]16号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16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现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是践行金融工作人民性的重要举措。各参与机构应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供给,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二、积极开展筹备工作。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一级资本净额超过1000亿元、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规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具有较强跨区域服务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已纳入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理财公司,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理财公司应当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制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方案,对拟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理财产品开展可行性评估,并将业务方案报送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尽快完成业务筹备工作,确保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系统对接等满足个人养老金业务需求。 三、及时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在正式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后10日内向其直接监管责任单位报告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系统对接、产品管理等情况。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持续监测个人养老金业务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督促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稳妥有序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 四、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在国家有关部门选定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城市开展业务,后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开。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发至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银保行业平台和理财行业平台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和实际业务情况,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人社信息平台),银保监会确定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以及其他经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托管等机构建立系统对接,为个人养老金业务提供支持,并制定行业平台业务细则。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章
…… 附:1.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82268&itemId=915 2.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答记者问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82266&itemId=915 附件信息:
资料来源: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16号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82274&itemId=928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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